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6]第4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学部(学院、部)请假,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部(学院、部)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发研究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身心健康等特殊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因服兵役而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超过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因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交入学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学籍的基本环节。所有在籍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都须本人持学生证和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按学校规定在学部(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所有研究生不得请他人代为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需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1.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部(学院、部)及研究生院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两周的,可在所在学部(学院、部)审批办理;请假暂缓注册时间超过两周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期满后超过两周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2.无故不能按时注册且迟到三天以内者,须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经导师和学部(学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注册。无故迟到超过三天、两周以内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开学两周以上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3.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4.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5.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注册: (1)因病或事假休学,处于休学期间者; (2)新生复查不合格且保留入学资格者; (3)其它按规定不符合注册资格者。 6.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7.学部(学院、部)应在开学第三周将学籍注册信息报送研究生院。 学籍注册具体要求见每学期初研究生学籍注册通知。 第三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新入学的研究生根据本学科(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审查、确认后上网选课。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修改,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的选修课,可根据需要由导师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修改。 未选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选课后未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的,该课程成绩将记零分或“不通过”。 研究生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并通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环节(如学术活动、实习实践、论文开题和中期检查等)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指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的方式;考查指提交课程论文或大作业等非笔试方式。研究生必修课原则上须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条必修课的考试成绩原则上以百分制记载;选修课成绩可以以百分制或通过(P)、不通过(F)方式记载。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在系统中录入成绩,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将成绩单、试题及试卷送开课学部(学院、部)研究生教务员处,由教务员负责将一份成绩单送研究生院,试题、试卷和另一份成绩单由开课学部(学院、部)保存,以上材料须至少保存五年。 研究生课程没有补考,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必须申请重修;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选修其它选修课。 学校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一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需在考试之前办理请假申请(因病要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导师确认、学部(学院、部)审核后,告知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退课;该课程须重修后方可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考试的考场纪律要求及考试作弊处理办法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给予记录。若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校将予以承认其已获得的学分和成绩。 第十六条由于工作地等原因需在校外修课的研究生,要提交校外学习研究生课程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部(学院、部)签字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培养计划,研究生可对外语课程提出免修申请,具体见每学年初的研究生免修通知。 第四章 转专业、更换导师与转学 第十八条原则上研究生在被录取专业(领域)完成学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领域): 1.在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领域)有浓厚兴趣和科研专长的研究生。硕士生应以第一作者在被拟转入专业(领域)认可的核心及以上期刊上至少发表(录用)1篇学术论文,或独自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博士生应以第一作者在被拟转入专业(领域)认可的国际期刊上至少发表(录用)1篇SCI检索论文,或独自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 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适当调整专业(领域)的。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4.导师出国、调离、病故、退休或因身体原因等不能履行导师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指导研究生、且本专业(领域)无其它老师可调整安排作为其导师的。 5.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研究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领域)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领域)学习的。 申请转专业(领域)的研究生,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的研究生需由本人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调整专业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部(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对于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的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后须报主管校长批准;在一级学科内转专业或在同一专业学位类别内转领域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2.在校园网对拟同意转专业(领域)的研究生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专业(领域)手续。 3.对于转专业的研究生,如无与转入专业相应的前一级学位,需在导师安排下补修前一级学位的不少于4门专业主干课程(学士学位)或不少于3门专业必修课(硕士学位),并取得合格成绩(不计学分),方能参加转入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4.转专业的研究生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必修环节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调整专业,必须出具委培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调整专业的材料。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领域): 1.由录取分数线较低的专业(领域)转入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领域)。 2.以特殊招生形式(如单独考试等)或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计划等)录取的。 3.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4.跨学科门类的。 5.在校期间已办理一次转专业(领域)的。 6.处于第一学年或获准延期毕业的。 7.在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这两种不同培养类型之间调整专业。 第二十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更换导师申请。特殊情况,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因导师出国、调离、病故、退休或因身体原因等不能履行导师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指导研究生的,研究生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申请表》,原导师、新导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病故或因身体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由学部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 2.若研究生不能完成培养计划,或其它人为因素不能完成导师安排的学位论文研究任务,经考核确有能力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联系新导师、并提出转导师申请,填写《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申请表》,原导师、新导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 3.新聘任研究生导师 (1)新聘任的硕士生导师:只允许在聘任当年接收一名更换导师但不更换专业的硕士生。 (2)新聘任的博士生导师:只允许在聘任一年后接收一名更换导师但不更换专业的博士生。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4)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须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对转学的研究生信息在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其它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研究生请病假手续的相关规定:一至三天经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同意即可;超过三天、两周以内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假诊断书),经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备案;两周以上者须经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审批。 2.研究生请事假手续的相关规定:一至三天经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同意即可;超过三天的,要向导师请假、同意后报研究生辅导员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审批。 3.病、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4.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不按照规定擅自离境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擅自离境连续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请事假或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满后应到审批部门销假,假满不能返校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需要到校外开展教学、科研及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在离校前必须办理外出申请手续。外出时间在两周之内的,经导师同意,报学部(学院、部)批准即可;外出时间超过两周者,须经导师同意,经学部(学院、部)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院相关部门审批。研究生在假期个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可不办理外出申请手续,在新学期开学时须及时返校报到。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因病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办理休学手续。 1.研究生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休学: (1)经诊断,研究生因病必须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者(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 (2)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传染病且在传染期的研究生,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按规定治疗和休养。 (3)因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或学习一个月以上者。 (4)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 (5)休学创业以及其它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研究生。 2.研究生休学以半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学校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或联合培养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3.休学研究生的相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处理: (1)研究生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经导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休学。未经同意,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两周以上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2)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3)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5)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6)研究生休学期间违纪违规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将复学审批表送研究生院。 逾期两周不办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累计两门学位必修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硕士生,一门学位必修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 2.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导师安排的学位论文研究任务,并经两次开题或中期检查或预答辩仍不合格的研究生。 3.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位申请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超过两周的研究生。 5.开学两周以上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研究生。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研究生。 7.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学生或所在学部(学院、部)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导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研究生院为其出具“退学证明”,注销其学籍。此类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因本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导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研究生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申请批准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报辽宁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档案退回定向、委托单位。 2.对于已转入博士生阶段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原则上不得转回硕士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博士学业而需要转回硕士学习的,由研究生本人提交《博士研究生退学转回硕士审批表》,经导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退学转回硕士生,该类硕士生须重新修改培养计划并在学校规定的硕士最长学位申请年限内完成学业(直博生在入学3年内可转回硕士生)。 第七章 学习年限及要求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相关要求如下: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改革试点领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申请学位最长年限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 2.非综合改革试点领域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年,申请学位最长年限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 3.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5-4年,申请学位最长年限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 4.统考入学和申请考核制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直博生的基本学制为5年(含学习课程1年),硕博连读博士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不含硕士2年);申请博士学位最长年限为8年(含休学时间)。 5.对于参军入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可在其退役后延长2年。 6.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可再延长1年。 在基本学制规定的时间内,研究生如因学术性的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可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与学位申请年限的规定》申请延期,但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最长年限。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可申请学位论文提前答辩,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类硕士生在第3学年末、各类博士生第6学年末,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但论文工作没有达到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的,应办理离校手续,可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于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博士生申请硕士学位的规定》要求的博士生,可按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对于获得过学术之星、国家奖学金、博士生单项奖学金、博士生特别奖学金、发表论文突出、且在1年内能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优秀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延长1年在校学习时间。 已结业的各类硕士生在离校后1年内、博士生在离校后2年内,可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最长年限内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符合答辩条件的,可组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各类研究生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并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研究生院将发给肄业证书;其它情况退学的,研究生院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并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的规定详见《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包括出国、休学、博士生转回硕士生、退学和归国返校、复学等,其奖助学金的发放依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申诉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2017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16级(含)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